海关加收的缓税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
发布时间:2020-11-02 21
来源: 互联网
由于各种原因,某公司未按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,在实际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时,海关还向该公司加收缓税息。请问:此缓税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[1993]137号)第七条(四)规定,各项税收的滞纳金、罚金和罚款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不得扣除。
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条(三)规定,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不得扣除。
因此,对未按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,在实际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时,海关加收的缓税息,按上述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[1993]137号)第七条(四)规定,各项税收的滞纳金、罚金和罚款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不得扣除。
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条(三)规定,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不得扣除。
因此,对未按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,在实际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时,海关加收的缓税息,按上述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